异地就医报销待遇怎么规定?
长期异地人员、临时外出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长期异地人员:
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住院治疗(包括门诊特殊病治疗)时,按照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标准执行。
2.临时外出人员:
(1)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未备案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备案地住院治疗(包括门诊特殊病治疗)时,在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标准基础上,省内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较本地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较本地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住院治疗(包括门诊特殊病治疗)时,在本市同级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标准基础上,省内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较本地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0.5倍,报销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较本地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50%。
自2025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