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政策解读

《蚌埠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院前医疗急救投入,急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在日常急救服务、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急救服务网络体系不够健全、急救行为不规范、急救综合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院前急救工作发展。同时,国家和省级关于院前医疗急救的上位法原则性较强,需要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且现有部分法律政策出台时间较早,针对性不足,与院前急救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急救行为、提升急救能力,加强监督管理,为我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急救服务。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从院前医疗急救的体系建设、急救管理、服务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对院前医疗急救、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规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体系。

第二章体系建设。

明确急救网络设置规划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定申请院前急救执业登记,由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明确市、县两级急救中心的服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并对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急救人员的组成和资质要求,规定急救医师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为解决院前急救车辆配备不足、与非急救转运车辆混用问题,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标准配备急救车辆,实行编号管理,喷涂统一的院前医疗急救标志以及名称,并对急救车辆的管理、使用和停放予以明确。鉴于公共急救的特殊复杂性,《条例》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急救和化工园区、高速公路等区域急救作出规定。

第三章急救管理。

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实行二十四小时急救呼叫受理服务,并对接警应急处置、现场急救、运送途中救治、医疗机构接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助义务作出规定。为打通市区和三县的院前急救信息壁垒,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急救信息多级共享,车辆人员统一调度。为解决急救收费不规范、不透明问题,规定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急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特殊困难群体的应急救助作出规定。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民个人参与急救,公民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列举冒用急救标志图案、假冒“120”急救车辆等禁止行为并明确处理办法,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秩序。

第四章服务保障。

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对经费使用范围作了规定,以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稳定和发展院前急救队伍,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培养、聘用、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务人员从事院前急救工作。授权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规定执业医师根据安排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视为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明确急救车辆通行权利,规定其他车辆和行人因让行或者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条例》还规定了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教育和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规定急救网络医院和急救站不服从指挥调度、医疗机构拒绝接收患者、相关单位和个人假冒“120”急救车辆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和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规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为全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我市将重点推进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宣传发动。

联动各县区及相关单位,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及医疗卫生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并结合日常培训、义诊、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条例》知晓度与执行力,营造全员参与的实施氛围。

二是全面实施。

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优化站点布局;搭建急救公共信息平台,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与信息共享;推动急救信息与多部门联动,提升调度与信息化水平,逐项落实举措,确保《条例》及方案要求落地落细。

三是巩固提升。

开展中期评估督导,解决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推广先进经验;同时强化急救队伍培训、普及公众急救知识,加强监督执法、完善质量控制标准,持续提升《条例》实施实效。

四是长效实施。

将《条例》落实纳入常态化管理,动态优化工作制度与措施,构建长效机制;统筹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经费,完善急救收费项目与标准;持续深化宣传培训与监督执法,全面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