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措施——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组织管理

本机构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发现应报告的传染病疫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按规定进行报告。

二、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甲、乙、丙三类共41种传染病。

甲类(2种)

鼠疫、霍乱

乙类(28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26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4、传染病暴发疫情:在发生某种传染病就诊人数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暴发、流行;发现历史上未曾出现过或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数天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不明原因的急性疾病时,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报告时限和方式

1、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其他传染病: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热、马尔堡出血热,医疗机构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霍乱、脊髓灰质炎);尚未纳入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在诊断后,实行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当日报至防保科。

2、医务人员报告的传染病病例,若“诊断级别”或“病名”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卡”,24小时内上网进行订正报告。对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网络进行订正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3、医务人员如发现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时,以及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时,应立即向传染病管理相关科室报告;相关科室接到报告后,立即与报告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4、复诊的传染病病例要在门诊日志做好登记,不再进行网络直报。乙肝病原携带者要在专门登记簿进行登记,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5、防保科负责全中心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直报员在录卡前,对纸质报告卡进行审核,确保填写完整、准确,无逻辑错误。每日进行查重,每周开展自查,每月分析疫情。

6、门诊、检验科、放射科、防保科等科室要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登记簿,确保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无逻辑错误。

7、化验室要做好阳性结果反馈工作,对检测出的传染病相关的阳性结果要当日向临床医生报告。

8、所有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要齐全,至少保存三年。

9、本机构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否则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