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省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2023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019元/月,上限为20094元/月,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缴纳;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缴纳。
2.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医保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个人应按照申请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费用,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其职工代缴补缴费用,补缴费用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未一次性补足的,应当继续按在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医保费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并办理参保状态变更后再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3.职工按规定缴费后,何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保费,在其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到账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自缴费之月起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