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2.居民医保什么时候开始缴费,什么时候待遇医疗保险享受?
原则上每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新生儿怎么参保?
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当年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温馨提醒:当年度出生新生儿除需参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外,集中参保期内也需及时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如: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50元、38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